莞工基金会再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广东省财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广东省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2021年第3号),经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联合审定,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20年度-2022年度继续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这意味着捐赠方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为捐赠方营造了良好的捐赠环境,也为基金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